張貼日期: 2026-09-03 17:05:37 點閱:22
轉知本縣「115年度校級鑑定評估人員36小時培訓研習」,其中B3及B4場次因故改期辦理資訊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15年8月25日府教特字第1150343907號函賡續辦理。
二、旨揭研習共12場次,B3及B4場次修正後之日期、時間及主題課程如下;全程研習完畢,本府同意覈實核予該場次研習時數3小時:
(一)【B3場次】身心障礙鑑定辦法與流程,115年9月30日(星期三)上午9時至11時50分。
(二)【B4場次】學科能力評量實務,115年9月30日(星期三)下午1時30分至4時20分。
三、請貴校依修正後研習計畫指派貴屬人員參加,並惠予指派人員公(差)假登記及課務排代;另本府得優先指定無鑑定評估人員或案量較多之學校派員參與培訓,是類人員應全程參與12場次共36小時培訓課程。如114年度已參與培訓尚未完成36小時課程者,得選修部分課程以補齊時數。
四、本縣特殊教育教師應依規定完成36小時培訓,後續方得參與個別智力測驗培訓以取得校級鑑定評估人員資格(原114年2月12日前已取得個別智力測驗施測資格者持續為本縣校級鑑定評估人員);具校級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欲晉級區級鑑定評估人員之教師,亦應完成本案36小時課程及相關鑑定專業科目時數。
五、請各校務必推派有增能需求之教師參與本次培訓課程,本府並得依下列資格順序篩選參與培訓之人員(額滿為止):
(一)特殊教育法第51條第4項所定增置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。
(二)前款以外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。
(三)編制內並具特殊教育、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。
(四)於學校服務之輔導、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。
(五)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。
(六)具特殊教育、輔導或心理專長之代理教師。
(七)編制內不具特殊教育、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。六、教師參與研習者請於115年9月30日前逕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(http://special.moe.gov.tw/)項下報名,本府保有對報名學員資格篩選及控管各校參與人數之權力,並請留存正確之電子信箱及自行留意錄取與否;原已報名B3及B4場次者,由承辦單位直接協助整批改期,惟更改時間後無法參加者,請務必自行上網刪除報名。七、研習全程參訓且測驗通過者,經檢視培訓課程及時數無誤,核發培訓36小時合格證書一紙。
八、注意事項:
(一)泰和國小特教資源中心研習場地停車位有限,校內不接受入校停車,請於周邊另尋合法停車位(建國路橋下每日最高60元);參與研習教師請多利用大眾交通工具、汽車共乘、機車或MOOVO系統,參加研習。
(二)倘因天然災害本府宣布停班課,僅當日該場次課程延期辦理,相關即時資訊請留意電子郵件通知。
(三)本次研習皆未提供午餐,請學員自理。
九、研習聯絡人:本縣特教資源中心鑑定安置組吳韡晨老師,聯絡電話:04-7273173分機546。